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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任启松与贾西运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启松,贾西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任启松,男,汉族,1959年出生。被告贾西运,男,汉族,197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启松诉被告贾西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启松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启松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启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启松负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