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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魏素梅与重庆银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素梅,重庆银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800号原告魏素梅。委托代理人熊学斌,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银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一路,注册号500101000007023。法定代表人陈忠平,经理。原告魏素梅与被告重庆银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素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素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2908元,由原告魏素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君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 员代  元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