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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某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申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某某,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勇,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某甲,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付某乙,男,1937年10月21日出生,系付某甲之父。申请再审人唐某某与被申请人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对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2012)邵中民一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唐某某称:(一)、原判决认定共同财产某某县房产三层楼房共98.21平方米,价值仅五万元及申请人取走125万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判认定申请再审人支取125万元及某某县房产价值5万元的事实系付某甲提供的假证据。请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唐某某的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财产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对财产部分的执行。审 判 长  钟抗迪审 判 员  邓 浩审 判 员  李青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姜靓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