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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城子支行与吕英华、董立明、付学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城子支行,吕英华,董立明,付学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00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城子支行。负责人刘长春,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吕英华,女,蒙古族。被申请执行人董立明,男,蒙古族。被申请执行人付学广,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城子支行与被执行人吕英华、董立明、付学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5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不经常在家居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5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陆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