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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特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等民事裁定书(5)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特字第0043号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久星。委托代理人蒋波。被申请人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林桑场内。投资人谢时顺,该厂厂长。被申请人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8、10、11组。法定代表人谢冬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锋进行审查。在审查中,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查中自愿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秋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