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恢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琳琳与陈永刚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恢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陈××,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陈××,,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丹琦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恢字第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