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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豪诉被告介休市双合型没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李宏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豪,介休市双合型煤材料有限公司,李宏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吴文豪,男。委托代理人薛立福,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媛,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介休市双合型煤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绵山镇董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陈秀梅,职务总经理。被告李宏胜,男。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豪诉被告介休市双合型没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李宏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吴文豪负担。审 判 长  邢育红审 判 员  李海虹人民陪审员  芦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