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向兰与樊彦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兰,樊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兰,女,汉族,1961年9月28日出生,系兰州医药采购供应站退休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樊彦杰,男,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系兰州生物研究所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李向兰与被告樊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民三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向兰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樊彦杰已将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翠花执行员 邸泽庆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奥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