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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向兰与樊彦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兰,樊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兰,女,汉族,1961年9月28日出生,系兰州医药采购供应站退休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樊彦杰,男,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系兰州生物研究所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李向兰与被告樊彦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民三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向兰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樊彦杰已将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翠花执行员  邸泽庆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奥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