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有军与李勇,陈切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军,李勇,陈切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104号原告李有军,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勇,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切艾,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军与被告李勇、陈切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有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有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袁衍隆人民陪审员 胡其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