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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有军与李勇,陈切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军,李勇,陈切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104号原告李有军,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勇,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切艾,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军与被告李勇、陈切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有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有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有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有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袁衍隆人民陪审员  胡其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