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华才与刘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才,刘永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赵华才。被告刘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才与被告刘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赵华才负担。审 判 长 :李松敏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