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华才与刘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才,刘永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赵华才。被告刘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才与被告刘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赵华才负担。审 判 长 :李松敏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