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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贵聪与吴亚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聪,吴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949号申请执行人刘贵聪,男,1971年0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亚军,男,1981年05月0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亚军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亚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亚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万一千三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占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