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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志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顶山市志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平顶山市志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上徐村。法定代表人:毛金木,该公司经理。申报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平顶山市志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0800053/95956412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2015年01月26日受理该案,并于2015年02月0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5年03月20日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来函申报了权利。本院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了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对申报人提供的票据原件进行了辩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内容与申报人出示的票据原件一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报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申报行为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志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善祥审判员  郑 健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