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吴某某,吴某金,胡某华,凌某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32岁。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36岁。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金,男,48岁。2006年9月1日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华,男,29岁。2012年12月23日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凌某杨,男,55岁。2013年6月23日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21日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某金、胡某华、凌某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充分,本院于2015年2月1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祖仁、曹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某金、胡某华、凌某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某金、胡某华伙同陈武钟(另案处理)等人在湖里区薛岭社220号一楼出租房内开设赌场,以“十三水”赌博方式供人参赌,以收取“水钱”的方式牟利,被告人凌某杨明知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有偿提供上述场所供其使用。2014年8月27日23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某金、胡某华同时被抓获,被告人凌某杨接民警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365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上述款物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某金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胡某华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凌某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8100元现均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某金、胡某华、凌某杨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根、贺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租户入住情况登记表、暂存款专用票据等书证,作案现场、赌资及赌具等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某金、胡某华、凌某杨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凌某杨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某金、胡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杨系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吴某金、胡某华、凌某杨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凌某杨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某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胡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凌某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1365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均予以没收;暂存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树人民陪审员 陈亚源人民陪审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翁丽华附页: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