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红敏诉张会勇、康俊峰、谢登峰、杨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敏,张会勇,康俊峰,谢登峰,杨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4052号原告杨红敏,女,生于1964年。被告张会勇,男,生于1967年。被告康俊峰,男,生于1977年。被告谢登峰,男,生于1978年。被告杨爱娟,女,生于196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敏诉被告张会勇、康俊峰、谢登峰、杨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杨红敏承担。审 判 长 李敏杰审 判 员 张贵云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