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道发与梁山国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发,梁山国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552-1号原告:刘道发,农民。被告:梁山国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一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发与被告梁山国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发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国通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李某名下的鲁H×××××轿车一辆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道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山国通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刘道发提供的案外人李某所有的鲁H×××××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同国审 判 员 周 建人民陪审员 姚瑞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