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宽城福源配货站与刘海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福源配货站,刘海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宽城福源配货站,组织机构代码L6278330-6经营者王福来被告刘海付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福源配货站与被告刘海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福源配货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福源配货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佰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