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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晓兵,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纬二街西段168号祥瑞宜人家园1幢12204室。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2日陈某甲与被告签订《西安添翼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并按照协议约定缴纳住养费。2013年8月24日陈某甲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陈某甲一次性向被告缴纳8年床位使用费28800元,合同签订当日即缴纳该费用,西安添翼老年公寓系被告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主体。2014年6月19日早,陈某甲被发现溺死在被告的池塘中,医院及派出所认定陈某甲系溺水死亡。事发当日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家属,陈某甲身穿泳衣在早上5点和另一老人先后在老年公寓池塘游泳,但被告并未在池塘设置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导致老人能够轻易下水的原因,被告楼内有监控及值班人员,但未制止老人,故要求:1、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47018.24元;2、返还原告死者的床位费、住养费、医疗备用金和房间物品押金共计28827.6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与陈某甲系父女关系,陈某甲分别于2013年7月22日、2013年8月24日与西安添翼老年公寓签订《西安添翼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及《合同书》,并向西安添翼老年公寓缴纳相关费用,西安添翼老年公寓向其出具收款收据。庭审中原告称,西安添翼老年公寓系被告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主体,陈某甲在公寓池塘溺水死亡,故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陈某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47018.24元,及返还原告死者的床位费、住养费、医疗备用金和房间物品押金共计28827.62元,但原告所出示的证据载明,系陈某甲与西安添翼老年公寓签订的《西安添翼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及《合同书》,且西安添翼老年公寓系西安市民政局登记的非企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陕西添翼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26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