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爱国与罗万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国,罗万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967号原告黄爱国,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万明,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国与被告罗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爱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爱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后收取63元,由原告黄爱国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陶 璐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