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爱国与罗万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国,罗万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967号原告黄爱国,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万明,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国与被告罗万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爱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爱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后收取63元,由原告黄爱国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陶 璐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