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勇与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国凡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苏勇。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凡。被执行人杨国凡。申请执行人苏勇与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国凡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非诉案件指定管辖函,以及苏勇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川国公证字第131005号《公证书》、(2014)川国证执字第34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国凡向申请执行人苏勇支付欠款人民币6160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国凡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国凡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国凡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62186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西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仇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