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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兰藏与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旧城村民委员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藏,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旧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藏。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旧城村民委员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1)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占地赔偿款19000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600元,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28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91.5元(自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4月9日,以后另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旧城村民委员会银行帐户存款203855.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