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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玉福与唐山市丰润区盛达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福,唐山市丰润区盛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08-1号申请人王玉福。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盛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东马庄村东2公里。法定代表人魏国敏。本院在执行王玉福诉唐山市丰润区盛达钢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丰劳人仲案(2014)16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靳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