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沈珍弟诉许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珍弟,许华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珍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华康。上诉人沈珍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0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珍弟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出减免申请,本院准予缓交。2015年3月25日,上诉人沈珍弟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珍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邹 骥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纯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