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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XXX与张卫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张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张卫锋。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张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X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XXX申请执行标的75650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卫锋在银行账户工资收入依法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张卫锋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XXX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卫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XXX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合议庭决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