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1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龙腾与郜鸿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腾,郜鸿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510-1号申请执行人:张龙腾被执行人:郜鸿娣申请执行人张龙腾与被执行人郜鸿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执行费125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工作查明被执行人郜鸿娣各银行均无存款记录,车管所无车辆信息,房产局无房产信息,土地局无土地信息,申请人董英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郜鸿娣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姬 梅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