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夏克勤与胡新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克勤,胡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夏克勤。被执行人胡新忠。申请执行人夏克勤与被执行人胡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克勤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夏克勤申请执行标的29341元。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胡新忠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胡新忠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无其他经济收入的线索和证据。2015年3月21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胡新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2月19日本院将以上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夏克勤下达了《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本院《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新忠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夏克勤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新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夏克勤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新忠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夏克勤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合议庭决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