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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新实力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河西支公司,张自亮,天津迅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新实力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张自亮,天津迅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实力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筱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804室。法定代表人黄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自亮。被执行人天津迅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405-88室。法定代表人张长福,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实力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张自亮、天津迅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南邢初字第3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新实力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磊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邢初字第3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海林执行员  唐建华执行员  朱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连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