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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煜威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龙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102号申请人深圳市鹏煜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华。委托代理人陈鲁,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王龙奎。申请人深圳市鹏煜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煜威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24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鹏煜威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坪劳某(坑梓)案(2014)248号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龙奎于2014年9月28日向鹏煜威公司提出了辞工,经鹏煜威公司审核同意为其结清了工资办理了相关手续,王龙奎同日确认“本人不想做了,结了工资走人,以后和鹏煜威没有任何关系”。从该相关证据显示王龙奎辞职时双方已就相关待遇等进行了了结,不存在其他争议。仲裁庭无视鹏煜威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就错误适用法律裁决鹏煜威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王龙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鹏煜威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新职工入职须知》第2条约定“新入职员工入职前已充分了解公司基本状况,清楚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熟知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厂规厂纪、薪资福利、安全规则制度,保证从入职之日起就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入职当天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厂证和考勤卡,并进行入职培训。”同时履行了个人签字手续,《制度汇编》第七章第五项第三条规定“工伤假:请工伤假只发基本工资”。王龙奎在入职时仔细阅读了鹏煜威公司发放的《新员工入职须知》,并签字确认。王龙奎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矢口否认签字的事实,反而对鹏煜威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亦不予认可,仲裁庭也没进行笔迹鉴定,鹏煜威公司认为王龙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而仲裁庭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适用法律错误,由此作出的裁决结果显失公正。综上所述,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4)248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因王龙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而导致仲裁裁决不公正,为维护鹏煜威公司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被申请人王龙奎答辩称,申请人鹏煜威公司的申请的理由与请求不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鹏煜威公司主张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被申请人王龙奎隐瞒证据,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龙奎是否隐瞒证据,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申请人鹏煜威公司应该在仲裁阶段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且,申请人鹏煜威公司的相关主张均属于事实认定问题,申请人鹏煜威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申请人鹏煜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鹏煜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鹏煜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