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潘团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红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