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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任彦锟人民陪审员  潘团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红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