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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唐学谦、冯其容与曾洪猛、重庆跨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谦,冯其容,曾洪猛,重庆跨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32号原告唐学谦,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冯其容,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天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曾洪猛,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跨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跨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农泉村21、22社,组织机构代码69123391-0。法定代表曾洪猛,重庆跨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谦、冯其容与被告曾洪猛、重庆跨千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学谦、冯其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学谦、冯其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谦、冯其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8800元,减半交纳44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唐学谦、冯其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尚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