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国英与胡永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英,胡永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石国英。被告胡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英与被告胡永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国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国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国英负担。审判员 丁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汪宾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