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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郑某某,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许某,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