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郑某某,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许某,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