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阮华琦、阮武锁、杨竹竹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阮华琦,阮武锁,杨竹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商初字第72号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振宁,董事长。被告阮华琦,男,1982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阮武锁,男,1952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杨竹竹,女,1954年3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阮华琦、阮武锁、杨竹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