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于言言、于红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言言,于红卫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中查村**号。法定代表人卢满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举,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言言,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红卫,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言言、于红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及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租赁被上诉人的升降机在商洛市商州区江南世纪城项目工地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商洛市商州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礼武代理审判员 王 倩代理审判员 文改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