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李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吴某,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身份证住址英德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李某起诉称:原、被告是××××年××月××日在浛洸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来由于被告罔顾家庭小孩,向往大城市富裕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小孩李家正由原告抚养。吴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建造房屋的时候我个人都出了65000元。儿子的抚养费我也没有能力给这么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位于英德市浛洸镇福园村委会上浮江组105号)的价值对半分割,属于被告所有的一半留给婚生子李家正。被告不需支付抚养费。原告支付被告精神补偿费10000元。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