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伍吉松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吉松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93号罪犯伍吉松,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清流县嵩溪镇中心小学会计。现在清流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吉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随案扣押被告人伍吉松贪污赃款人民币31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0日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鸿裕、温勇生,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张仁慈、黄建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伍吉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吉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1.8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福建省清流县司法局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罪犯伍吉松适用社区矫正。罪犯伍吉松的妻子伍春春与福建省清流监狱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帮教协议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吉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伍吉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阙 斌人民陪审员 陈 光 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