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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梁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肖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梁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龙。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肖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作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尹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