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令化、李得普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令化,李得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杜爱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令化,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李得普,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令化、李得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