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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文科与李新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科,李新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557号原告王文科,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房,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科诉被告李新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文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7.5元由原告王文科负担。审 判 长  杜继霞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