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文科与李新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科,李新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557号原告王文科,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宝平,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房,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科诉被告李新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文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7.5元由原告王文科负担。审 判 长 杜继霞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