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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庄头食品厂与厦门绿信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庄头食品厂,厦门绿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庄头食品厂。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厂长。被执行人厦门绿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雅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集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绿信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厦门绿信食品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