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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何开敏与大新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开敏,大新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何开敏,居民,被执行人:大新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城东开发区旅游商城18幢31814号。法定代表人:雷晓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开敏申请执行大新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仲裁裁决一案,被执行人大新山晖池雨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7575.6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决字第(2014)第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雷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