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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宋北平与陈聚宝、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北平,陈聚宝,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宋北平。被执行人陈聚宝。被执行人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民四终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聚宝、刘亮、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xxx元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