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宋北平与陈聚宝、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北平,陈聚宝,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宋北平。被执行人陈聚宝。被执行人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民四终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聚宝、刘亮、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xxx元至高密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