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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童飞与洪卫星、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飞,洪卫星,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徐丽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2号原告童飞。委托代理人康建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静,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洪卫星。被告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卫星。被告徐丽华。原告童飞与被告洪卫星、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徐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康建明、叶静,被告徐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卫星、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飞诉称,2014年10月22日,被告洪卫星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写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万元(以银行汇款为准),用于公司资金周转,被告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徐丽华作为抵押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签字。2014年10月23日,原告将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洪卫星账户,故实际借款金额为5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洪卫星归还借款50万元;2、被告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徐丽华对被告洪卫星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其诉称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及保证关系的事实;2、银行转账凭证1份,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50万元的事实;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档案机读材料,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被告洪卫星、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徐丽华辩称,对借款本金无异议,对担保人的签字无异议。经当庭质证,被告徐丽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能证明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洪卫星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写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万元(以银行汇款为准),用于公司资金周转,被告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徐丽华作为抵押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签字。2014年10月23日,原告将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洪卫星账户。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洪卫星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原告催讨后至今未还款,显属违约。对此,其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徐丽华作为被告洪卫星的担保人,应对被告洪卫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卫星、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卫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童飞借款50万元;二、被告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徐丽华对被告洪卫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百富勤空调附件有限公司、徐丽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卫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何志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