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茂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元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70.58元,减半收取39835.29元,由原告镇赉新盛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