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与刘文奇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刘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武,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世云,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海,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奇。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与被上诉人刘文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2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移民局负担。审 判 长 刘兴旺代理审判员 罗 红代理审判员 彭 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蒲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