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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韩德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韩德林,王瑞珍,北京康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348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昕,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么孝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韩德林,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王瑞珍,女,1955年5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康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东园47号。法定代表人韩德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韩德林、王瑞珍、北京康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德林、王瑞珍、北京康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4804226.55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提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德林、王瑞珍、北京康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四百八十万四千二百二十六元五角五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三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莹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