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振与王超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王超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130号原告李振,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被告王超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诉被告王超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