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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振与王超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王超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130号原告李振,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被告王超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诉被告王超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