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母昌海诉李选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82号原告母昌海,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被告李选定,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昌海诉被告李选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昌海以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母昌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昌海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郑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靳雅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