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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407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新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