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407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新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