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文志同与林新川、林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志同,林新川,林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文志同,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9日。被执行人林新川,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林萌,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8日。本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萌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建安南路支行622700368247021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陆万伍仟陆佰叁拾玖元肆角壹分(¥65639.41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