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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3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50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或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强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